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本网特别报道组)本来是办信用卡,无缘无故名下多了辆车。而且每月贷款也有人还,天上真会掉下馅饼么?近日,家住商丘市的李明明女士便遇到了这么一件“好事”。
信用卡未办 莫名其妙多了笔贷款
讲述:2015年1月,李女士的一个朋友连永光以办信用卡为由,让李女士提交了相关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等相关原件,并承诺李女士办卡速度快,由于当时李女士做生意需要钱,而且都是朋友,便相信了他。一周之后,连永光打电话联系李女士到郑州,在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国基路支行办理一张储蓄卡,并在银行二楼签合同。由于当时已临近下班,又是朋友一起的,所以李女士并未看合同内容,直接在上面签字。
一个月后,信用卡迟迟未到。李女士便以为并未审批通过。在3月份时,邮政银行工作人员给李女士联系,让还车贷,李女士当时以为是诈骗电话,所以并未理睬。直至2015年9月15日。邮政银行一位叫贺聪的工作人员给李女士联系,让其偿还车贷,并告知李女士在邮政银行贷款156000元买了一辆大众速腾。李女士随后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征信,结果显示:2015年3月13日,邮政银行确实放贷156000元在其名下。随后,李女士给连永光打电话,连永光说让去郑州找朱云龙问下,因为朱云龙是负责办理信用卡的。找到朱云龙,他又告诉李女士该事是李大伟所为。李女士多次跟李大伟联系未果,直到李女士说要报警时,李大伟才打来电话承认骗了李女士。并承诺把车贷还上,到时候把车卖了还清贷款。原来,汽车买来之后就被河南聚宝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出去,并偿还每月贷款。而如今,汽车属于丢失状态。
“贷款”提交资料多数为假 邮政银行起诉遭法院驳回
2016年7月19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与被告李明明、河南聚宝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而法院认为,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所以,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的起诉。
由邮政银行提供给法院的贷款资料来看,李女士表示很是费解。资料显示:李女士在中原区有一套住房,而李女士家住商丘,在郑州并未有任何房产。车辆的贷款发票也属于套用别的发票号。而且无婚姻登记证明上面的公章也属伪造。
邮政银行郑州分行:我们只是形式审核
10月18日上午,记者来到邮政银行郑州分行。在该银行记者见到了信款部的赵主任,据赵主任所述:“这个事情我们是知道的,现在正在向经侦立案,到时候结果出来,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在去年7月份我们已经接到有人投诉,并且停止了国基路支行的贷款业务,在9月份风险排查时发现了这个情况。因为该支行贷款业务较多,所以在二楼给一些公司留的有专门的办公桌。现在李女士这个事情,车辆我们多方面寻找,已经确定在李女士手中。李女士跟担保公司是有协议的,否则别人为何会帮她偿还贷款?”当记者提出在提供的贷款资料虚假,银行如何审批通过时,赵主任告诉记者说:“银行只是形式审核,因为贷款资料很多,不可能全部查一遍。除非是正规的,比如说法院发函,这样的话,别人会给你查询真伪。”
据记者所了解,跟李女士有同样遭遇的,并不止一人。如果当初银行的审核更加的严格一点,该事件是否也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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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盛海亮律师认为:“李女士因欲办理信用卡而“被贷款”买车,从李女士陈述可见邮政银行郑州分行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贷款”事件的原因主要有银行员工操作方面原因和银行内控方面的原因两类。其中操作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信贷业务人员不熟练、疏忽或者没有严格执行信贷业务流程和制度而导致的;内控原因主要是因为银行内部人员利用信贷方面的漏洞独自或伙同行外人士骗取信贷资金。李女士虽然在合同上签了字,但如果银行方面不能证明贷款资料是由李女士提供的,那么可以推定李女士无伪造资料的行为,也无贷款买车的主观意愿,其不应承担“被贷款”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