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接到河南省上蔡县刘国彬(身份证号码:412825196108164514)实名举报, 上蔡县人民法院法官贾合军代其签字,伪造法院送达文书,,导致终审败诉,使其损失惨重。
为了解事实真相,近日,本网记者驱车前往事发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在见到当事人刘国彬时,他向我们述说了事情的经过。刘国彬说:“2002年6月我卖给袁来平一辆未过户的客货两用面包车(车牌号:豫K00510),并签有卖车协议,车的实际车主是许昌市公路段,后来袁来平驾驶车辆与当地村民岳振华驾驶的无照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岳振华不治身亡。上蔡县公安局交警队作出了袁来平和岳振华各付50%的责任认定。当时并没有我的任何责任。但事隔十年之后,也就是2012年6月,上蔡县人民法院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对我进行执行,说是岳振华的家人在2008年起诉了我,以找不到我本人为由,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责令我赔偿岳家9.6万元。当时听到这个消息之后,我立即向上蔡县法院讲明了情况,因为当时卖车的时候签的有协议,并且约定该车卖出后发生一切事故与我本人无关,直到现在袁来平也认可这一协议,也把协议交给上蔡县公安局交警队。当时上蔡县法院撤销了一审已生效的判决,并于2013年3月重新立案,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12月份上蔡县法院在不尊重实际的情况下,再次判决我赔偿岳家15.59万元,当时我肯定不服啊,于是咨询了律师,律师说:“根据《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条款界定,此判决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于是我本人提出了上诉;2014年7月12日,我通过中国邮政EMS将上诉状及律师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寄给了上蔡县法院审判监督庭的贾合军法官(案件再审的审判长),上诉状所留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大观国际,所留本人常 用电话为:139XXXX8869,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贾合军收到了该快递,他本人也承认收到了。”
(律师所出具的民事授权委托书寄出证明)
然而,2014年8月10日,贾合军在未通知我和代理律师的情况下,擅自在《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上伪造出三个与我笔迹不同的签名,当时我提交的上诉状上面所填的地址就是郑州的,但是贾合军在知道的情况下,仍然把户籍所在地作为《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送达地,继而更为荒谬的是,该确认书所留电话为0396-6584368,这个固定电话号根本就不是我的电话,怎么可能联系到我本人,我的手机号一直在用,并没有换号,包括案件再审的时候也始终是这个电话,再审程序中上蔡县法院原经办法官李纯杰可以证明,作为审判长的贾合军应当完全知晓。同时,贾合军把我所提供的委托书及律师公函搞的不翼而飞,他并没有转至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在贾合军炮制虚假送达文书的情况下,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作出了按上诉人撤销上诉处理、按原审判执行的终审裁定”。
说到这里刘国彬向我们提供了一段录音,录音里贾合军说:“当时往驻马店中院转卷时,送达地址确认书需要你签字,我没有你的电话号码,所以我帮你“抄抄”,我以为没啥事,所以代你签字,这是我的工作失误,我的责任,我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这个责任我来负,竟然导致你因缺席而终审败诉,我真是没有恶意的,这样,这个事你千万别给别人说,我会给驻马店中院说明情况,帮你解决,包在我身上了,放心吧。”
贾合军法官代签的《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
了解完情况以后,记者一行前往上蔡县人民法院,来到法院606房间,这是审监庭庭长贾合军的办公室,敲门也没见有人开门,一位工作人员称他不在,出差办案去了。无奈,拨通了他的电话,可他一直不接电话。
来到院长付自强的办公室,想了解一下案件的相关情况,不巧,院长也不在,然后拨通了院长付自强的电话,可对方也是不接电话。
这时,一位法院知情人悄悄透露:“这个案件我知道,大河报也报道过,典型的冤假错案,法官贾合军伪造上诉人刘国斌字迹签字,实属违法犯罪,本应由检察院渎职局将他绳之以法。”目前看来,他现在还是审监庭的庭长。
据了解,事情发生以后,贾合军只是受到了一个行政记过处分,并且上蔡县人民法院院长付自强也认为,仅仅是工作失误,不是程序违法,而没有对案件重审,对被告刘国彬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也没有做任何补偿。
请问:贾合军这是明显的执法犯法行为,上蔡县人民法院作何解释?
对于此事的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来源:中华网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