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名门国际”纠纷,一方当事人另有说法
来源: | 2016-11-25 15:01:19

近日,一篇题为《“名门国际”项目纠纷仲裁裁决被指曲解法律》的文章,引起各方关注。这样一个涉案标的较大的房地产案件裁判,确如报道所说存在对法律的曲解吗?为了让读者更全面的了解案件,我们就报道中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多方采访。

首先联系到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王东,从王东处了解到,当事人来思君虽然在文章中陈述了大量的案件情况,但是却遗漏关键事实:如双方解除合作协议之后,王东如约向来思君、创涛公司返还了投资款1800万元,结束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又如双方的合作协议恢复效力后,来思君、创涛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1800万元投资款。遗漏上述重要事实,却被来思君表述为王东一方无故不兑现项目利益。

对于来思君所说的“对方(王东)违约了,我不仅失去了获得房屋和40%收益的权利,还要给违约方1800万元。”,王东说起时还有一丝不平,“我们之前的合作已经解除了,合作款也已经还给对方了,已经不存在合作关系了,怎么叫他损失了1800万呢?”“而且恢复合作之后他也没有再给过我合作款,要是再给他40%的权益,才叫空手套白狼呢!”

另一个方面,文章从标题就直接指出该案曲解法律。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又应如何理解该案中的合同关系呢?我们找到了王东在该案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法博士陈波律师。陈波律师认为案件的焦点其实是双方《合同终止协议》是否失效的问题。对此陈波律师认为网站所刊文章的逻辑和法理都存在错误。就逻辑关系而言,合作终止和合作是相互矛盾、不能并存的,选择了合作当然就不能选择合作终止,否则将会出现合作和解除合作并存的违反逻辑的荒诞局面。本案中根据双方约定合作协议恢复效力,必然导致解除合作协议失效。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陈波律师认为合同失效之后,由于违约责任丧失主张的基础,故不能主张违约责任。贵阳仲裁委作出解除合作协议失效的判决于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同时,就合同失效问题,我们还请教了几位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梅慎实教授认为:“合同失效,即失去法律效力,合同对双方不再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不再基于合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仍负有“后合同义务”,如保密义务通知义务等。合同失效的原因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双方约定等。”例如,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河北省社科院副研究员刘勇博士则认为“失效的合同在失效原因发生之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自失效原因发生之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律师协会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仲裁专家认为,《“名门国际”项目纠纷仲裁裁决被指曲解法律》文章原文中尚有两个错误:一、文章将贵阳仲裁委写成了“贵阳市仲裁委”;二、将执行监督程序写成了“再审程序”。这位仲裁专家指出,执行监督程序原则上都必须受理,但受理不代表启动再审程序,也不会必然导致失效文书效力的中止。(中国网雷卫腾)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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