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单位行贿的记录,在多地被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参与,
而在顺昌县——中铁十八局为何依然中标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因有单位行贿的记录,在多地被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参与当地的招投标活动。但在南平市顺昌县,中铁十八局却在不断的举报声中顺利中标。记者就此事采访当地行政主管部门。
今年9月,南平市顺昌县国省干线横四线顺昌关东至焕子坑段新建工程二期施工项目经招投标后,确定中标人为中铁十八局。在该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人若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将按规定取消中标人资格处理(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间,投标人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经查询相关法律文书,2014年9月2日,江苏东海县法院判决中铁十八局犯有单位行贿罪,按规定应取消其中标资格。虽然投诉人多次向各级各部门反映此问题,但均未有回应。在没有对异议进行核查的情况下,该项目的业主单位就匆匆与中铁十八局签订施工合同。
东海县人民法院提供了编号为(2014)连东初字第0042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东海西互通及464省道工程LJ4标项目经理部在东海县西互通及464省道招标中谋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于2013年3月至5月,先后两次从项目经理部支取经营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时任东海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张永祥行贿人民币45万元。”因此,东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铁十八局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并且罚金五十万元由中铁十八局单位交纳。被告人彭冲(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指挥部工程部副部长)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按照这份判决书,中铁十八局被判单位行贿罪是不争的事实。那为何会在顺昌通过资格审查顺利中标呢?
由于犯罪记录的查询工作是由工程所在地的检察院负责。10月28日,记者采访了顺昌县检察院。该院输出了一份查询记录给记者,记者发现,【2014】连东刑初字第00429号判决书中的被告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东海西互通及464省道工程LJ4标项目经理部”在这份查询记录中,已经被替换成了“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东海西互通及464省道工程LJ4标项目经理部”。该院负责人表示,应该是在案发地法院或检察院录入信息时发生的问题。其时,顺昌县检察院尚未收到此事的投诉,而且顺昌县检察院也没有权限去江苏核实印证此事。如果收到投诉,那么顺昌县检察院会将相关材料报送给上一级检察机关,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去协调核实印证。
判决书中被告单位是“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东海西互通及464省道工程LJ4标项目经理部”,为何在检察院查询系统中,被告单位却变成了“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东海西互通及464省道工程LJ4标项目经理部”?知情人士透露,“判决书中组织机构代码10474154—0不是中铁十八局的,而是误用其子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替代。东海人民法院发现该错误后给中铁十八局发过更正书,要求中铁十八局提交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但是,中铁十八局向法院诉苦称:判决书若出现集团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中铁十八局将进入黑名单,一个犯罪公司如何参与市场招投标?损失将会是数以百亿计的。法院考虑一个组织机构代码给中铁十八局带来的损失确实惨重,默认了他们的协商。”这也是顺昌检察院查询单位行贿犯罪记录得到的结果是中铁十八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而不是中铁十八局的根源所在。
记者发现,十八局由于犯有单位行贿罪,在多地被取消中标资格或禁止参与当地的招投标活动。今年6月,福州洪山桥至洪塘大桥拓宽改建工程(洪山桥至三环路段)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就明确载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单位行贿记录,招标人按照规定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2014年9月,《法治新报》(现《宁夏法治报》)载明,“经过认真核查,取消了因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并作出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取消该公司在本辖区内投标活动的决定”。2013年7月,山东省荣成至文登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结果公示中载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有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多地的招投标都确认了中铁十八局的“戴罪之身”,那顺昌为何对此情况视而不见呢?
10月28日,记者欲就此事采访顺昌县交通局局长,但办公室内无人。11月9日,记者联系了顺昌县分管此事的副县长陈良发,在得知记者的采访意图后,他回复记者“具体情况请与县检察院联系。”10月28日,顺昌县交通局一位谢姓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十八局犯有行贿罪的质疑投诉已经收到,目前正在着手答复。根据十八局所在地天津市检察机关出具的文件以及工程所在地顺昌县检察院查询的记录显示,十八局均无犯罪记录。“如果经过检察系统核查,确认十八局犯有单位行贿罪,那么顺昌这个项目应怎么办?是不是应该按照规定取消中标资格?”面对记者的疑问,谢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就算弄错了,也是江苏东海方面的错误,我们也只能‘将错就错’。”
12月5日,记者联系了东海县检察院,询问由该院提起公诉、由东海县法院判决的【2014】连东刑初字第00429号判决书中的被告主体究竟是中铁十八局还是十八局二公司。该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需汇报领导后才能接受记者采访。记者按约向该院办公室传真了采访申请,但至截稿时,尚未得到东海县检察院对于此事的答复。
投诉人表示,他已经将中铁十八局在江苏犯单位行贿罪一事向福建省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我们将给检察院提供全套的投诉材料,绝不让弄虚作假的单位继续肆意妄为。”此事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来源:(福建法治报记者 海峡法治在线记者 朱硕峰)